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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老尹家网售海参不符合国家标准消费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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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鲁网

鲁网1月3日讯(记者杨永明)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冻结青岛老尹家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尹家海参或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原因则是在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中,公司网上销售的干海参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被判十倍赔付。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发布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下称庐阳区法院)(2019)皖0103执3701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因拒不履行该院(2019)皖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庐阳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老尹家海参银行存款85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记者查询(2019)皖0103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获悉,2017年3月12日,徐某某从老尹家海参在天猫开设的“老尹家食品旗舰店”购买老尹家淡干海参干货礼盒3份,单价256元/份,付款768元。但徐某某看到,产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编号、执行标准、盐分含量等信息,他认为这违反了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并主张厂家退还货款及索要十倍赔偿。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徐某某与老尹家海参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老尹家海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同时,法院分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本案中,徐某某提供的实物显示,案涉干海参生产日期早于购买日期,系提前密封包装好的。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干海参是指以刺参等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煮制、盐渍(或不盐渍)、脱盐(或不脱盐)、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或以盐渍海参为原料,经脱盐(或不脱盐)、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为涉案干海参属于预包装食品而非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关于标签的规定,并认定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且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GB31602-2015)》第条的规定,未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庐阳区法院认定老尹家海参销售的涉案干海参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支持了徐某某退还购物款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最终判定老尹家海参退还徐某某购物款768元并支付赔偿金7680元。